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联合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商服贸函〔2016〕944号),加强对展览行业的引导和扶持,促进展览业转型升级,商务部将建立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工作机制。为做好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的推荐申报及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推荐申报的重点联系企业(单位)范围包括:
(一)凡举办单个经济贸易展览会室内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组织单位。
(二)凡拥有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场馆。
(三)提供展台设计搭建、展品物流运输、会务展务等服务的展览服务商。
二、申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党政机关主办展会可委托实际运营展会的法人机构进行申报。
(二)连续从事会展及相关业务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展览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愿意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核。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须在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后,提出申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在线填报数据信息。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申报要求和范围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业可直接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
(三)商务部组织会展专家对推荐单位入围资格进行评审,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名单。
(四)商务部对外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并公布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纳入商务部展览业信息管理平台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按照商务部展览业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展览组织单位另需提交2014-2016年度举办展览会的会刊资料及展会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的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拓宽推荐渠道。本次申报推荐不设数量限制,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应覆盖不同行业、地域、企业规模和类型。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20日前,按通知要求将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汇总表打印盖章,连同企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三)请通过自荐方式直接申报的企业(单位)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连同企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李婷 张哲
电 话:010-58360114/0113 传 真:010-58360120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4号楼(100078)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刘超
电 话:010-65197001 传 真:010-65197381
附件:展览业重点企业(单位)联系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