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政府、企业间沟通渠道,深入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态势,提高政策制订、市场调控和公共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有效地指导行业发展,提升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支持展览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单位)自愿”的原则,立足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发展需求,建立政府和企业间政策、信息互动共享模式,让信息“从行业中来、到行业中去”,充分发挥行政和市场优势,科学有效地指导政府决策及企业经营活动。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2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定规模的稳定、优质的行业发展中坚力量,通过发挥重点联系企业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统计。根据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有关要求,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为对象开展重点统计,建立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为主要支撑的统计监测体系,为市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信息报送。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政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诉求和行业动态的重要渠道,及时报送行业信息反映问题,为政府开展政策调研、跟踪评估、解决问题,优化市场环境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三)先试先行。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新政策、新标准、新项目、新技术的先试先行对象,相关产业政策向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倾斜。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在品牌化、信息化、国际化、绿色可持续等方面进行前沿性探索,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支持重点联系企业做大做强。
四、联系范围
(一)覆盖不同类型。以展览组织单位和展览场馆为主,兼顾展览服务企业。包括拥有专业展馆的展馆企业,举办单个经济技术展览会室内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组织单位,提供展台设计搭建、展品物流运输、会务展务等服务的展览服务商。
(二)覆盖不同规模。以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为主,兼顾微型企业。展览组织单位和服务商规模按照2011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标准划分;展馆企业规模按照可用于展览的室内面积划分。
划型标准如下: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备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三)覆盖不同行业。以展览业统计监测制度确定的13个行业题材分类为主,优先选择各行业具有代表性、发挥龙头作用的品牌展会为主,兼顾部分特色展会。
(四)覆盖不同地区。由于各地区展览产业发展程度不一,各省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数量分配上将适度考虑地区差异。
五、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并有相应的资质登记材料。党政机关主办展会可委托实际运营展会的实体进行申报。
(二)连续从事会展及相关业务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展览相关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愿意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核。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六、申报材料
(一)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1)。
(二)2014-2016年度单位举办(服务)展览相关经营情况统计表。展览组织单位填写《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附表2)、《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附表3),展馆企业填写《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附表4),展览服务商填写《展览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附表5)。
(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展览组织单位另需提交2014-2016度年举办展览会会刊资料。
七、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须在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后,提出申报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在线填报数据信息。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申报要求和范围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机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业可直接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
(三)商务部组织会展专家对推荐单位入围资格进行评审,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名单。
(四)商务部对外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并公布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纳入商务部展览业信息管理平台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数据库进行管理。
八、监督管理
对重点联系企业按注册地实行管理和指导,并建立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商务部每年将设置窗口期,对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名单进行调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重点联系企业名单,提出增补、撤换意见,经商务部研究确定。如出现如下情况,需及时撤销重点联系企业资格。
(一)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 经敦促,未能及时申报统计数据的。
(三) 丧失诚信原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 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未能持续经营的。
附表:
1. 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表
2. 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
3. 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
4. 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
5. 展览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
6. 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情况反映表
附表1
附表2
备注: 1.本表由展览组织单位填报。如展馆企业、展览服务企业举办展览会,亦须作为展览组织单位填报此表,其统计数据应与其作为其他单位类型的数据进行区分。
2. 涉外收支指的是展览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收取或支付的展览服务费用。如为非美元货币,需按实时汇率统一折算为美元。
附表3
备注: 1.本表由展览组织单位填报。如展馆企业、展览服务企业举办展览会,亦须作为展览组织单位填报此表,其统计数据应与其作为其他单位类型的数据进行区分。
2. 涉外收支指的是展览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收取或支付的展览服务费用。如为非美元货币,需按实时汇率统一折算为美元。
附表4
备注:1. 本表由展馆企业填报。
2. 涉外收支指的是展览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收取或支付的展览服务费用。如为非美元货币,需按实时汇率统一折算为美元。
附表5:
备注:1. 本表由展览服务企业填报。
2. 涉外收支指的是展览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收取或支付的展览服务费用。如为非美元货币,需按实时汇率统一折算为美元。
附表6
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情况反映表(有如下情况可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