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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办展审批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2-11-12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问:新办法与481号文件有什么不同? 答:在新办法出台前,出国展览审批管理执行的是外经贸部制定的《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

  问:新办法与481号文件有什么不同?

  答:在新办法出台前,出国展览审批管理执行的是外经贸部制定的《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政发第481号)。与481号文件相比,

  新办法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l、新办法是专门针对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而制定的审批管理办法,不涉及出国举办招商活动。

  2、新办法实行批管一致原则,除中国贸促会代表国家的出国办展计划须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中国贸促会审批和管理。

  3、新办法根据“抓大放小,抓热放冷”的原则,对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缩小了审批范围。

  4、新办法不再采用预审和终审的形式,而是根据赴展国的类别及筹展的进度,分别办理不同的批复件,增加了审批次数,简化了审批手续,便于组展单位制定和申报计划。

  5、新办法将所有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出国办展权的单位称为“组展单位”,规定只有组展单位才有资格报送出国办展计划,取消了“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提法。

  6、新办法强调管理,增加了对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的具体规定。

  问:按照新办法,审批批文有几种,审批步骤分几步进行?

  答:批复文件有三种:展览计划的批复、参展人员的复核批复和展览计划的备核批复。

  对于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贸促会分两步进行审批,核发两个批件。组展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办展计划后,贸促会核发办展计划的批复件,组展单位凭此件可以开展对外联络、租用场地、国内招展、展品运输与报关等项工作,办理除人员出国手续以外的其他所有手续。在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组展单位须报送参展人员的复核申请,贸促会据此核发参展人员的复核批件,组展单位凭此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手续。

  对于赴备核国家办展,贸促会只核发一个批件。组展单位只须在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按规定的要求报送办展计划,贸促会核发办展计划的备核批复件,组展单位凭此批件可以办理一切办展手续。

  问:组展单位在报送赴审批管理国家的办展计划时须提供何种材料和文件?

  答:组展单位须提供:

  1、办展计划的请示函。请示函必须是正式的请示文件,有正式发文文号,带有发文机关标识的单位公文用纸。请示函的主送机关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便于邮件的分发,邮件信封上的收件人最好写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请示函应详细说明办展的必要性、展览会情况、组展安排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请示函的呈送单位必须是具有出国展览组展权的单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方能有效。

  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组展单位”项必须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出国展览组展权的单位名称:“申请函文号”是指组展单位报送办展计划的请示函文号:“大洲”、“国别”、“城市”三项须按实际填写:“展(博)览会名称(中文)”、“展(博)览会名称(英文)”须按《展览会中英文名称对照表》提供的规范名称填写。“组展单位盖章”栏必须加盖有组展权单位的印章;申请表各项须逐项填写,不能缺项、漏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件,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函。

  上述三项文件或材料中,除驻外使(领)馆同意函外,请示函和申请表必须为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均为无效申请。

  问:组展单位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时须提供哪些文件和材料?

  答:组展单位须提供:

  l、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和上文提及的展览计划请示函是两个独立的正式请示文件,有各自不同的发文文号。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的格式应同展览计划请示函一样,采用正规的请示公文格式。

  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组展单位”项须填写有组展权单位的名称;“组展单位申请函文号”是指参展人员复核请示函文号,不是展览计划请示函文号;“参展计划批准件文号”为贸促会核发的展览计划批准件文号;

  “展(博)览会名称”应填写与展览计划批准件一致的中文名称;“展出时间”、“展期”两项须按实际如实填写;“实际参(办)展面积”应换算成平方米后填写;“摊位数合计”原则上按每9平方米一个标准摊位填写;“以实际参展人数合计”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填写;“参展公司名称”必须准确填写,因名称不准确影响办理出国人员手续,责任自负;“组展单位盖章”栏加盖有组展权单位的印章;申请表各项须逐项填写,不能缺项、漏项,否则将视为无效件不予受理。

  2、外方出具的参(办)展面积确认函。该函由国外博览会主办单位或单独展国外接待单位出具给组展单位的摊位或展览场地租用正式确认函件。

  上述三项文件或材料中,除外方出具的参(办)展面积确认函外,请示函和申请表必须为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无效。

  问:组展单位报送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计划时须报送哪些文件和材料?

  答:组展单位须提供:

  1、展览计划的请示函。请示函的要求和格式同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计划请示函相同。

  2、《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此表与赴审批管理国家参(办)展的申请表是同一表格,填写要求也相同。

  3、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函。

  4、外方出具的参(办)展面积确认函。该函由国外博览会主办单位或单独展国外接待单位出具给组展单位的摊位或展览场地租用正式确认函件。

  5、参展公司名称及相应的摊位数、参展人数一览表。该表由组展单位自制,内容包括参展公司准确单位名称、各自的摊位和参展人员人数三项,须打印填写,并加盖有组展权单位的印章。

  上述五项文件或材料中,除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函和外方出具的参(办)展面积确认函,其他三项必须为原件,传真件和复印件均为无效申请。

  问:新办法对参展面积、摊位数、参展人员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有何具体规定?

  答:实际参展面积以外方出具的参(办)展面积确认函件为准。摊位数与参展面积相适应,原则上每9平方米一个标准摊位,组展单位分配给参展公司的摊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少于1个标准摊位。参展公司派出的参展人数原则上每标准摊拉不超过2个。展团在外停留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展览会展出天数以国外展览主办单位出具的招展函等有关函件为准。

  问:新办法对组展单位报送计划以及贸促会审批计划在时间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前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贸促会于6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上半年办展计划,9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下半年办展计划,12月份审批补报的第二年度办展计划,3月份审批补报的当年办展计划。

  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前期筹备工作,如租摊位、招展、展品集中等,只要不晚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报送办展计划即可。

  组展单位补报办展计划,审批项目不得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备核项目不得迟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否则不予受理。

  问:审批管理国家与备核管理国家具体如何划分?这种划分将来是否会有变化?

  答:根据新办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有两类,一类是与我国尚未建交的国家,另一类是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是国内各组展单位赴国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较多的国

  家,它们是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以色列、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共18个国家。除上述两类国家以外 的国家,则是实行备核管理的国家。未建交国家和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如发生变化,贸促会将会同外经贸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行审批管理国家和备核管理国家的国别进行调整,并正式通知各组展单位。

  问:组展单位办展结束后须做什么工作?

  答:组展单位应于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贸促会和外经贸部报送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和展团工作总结。这两项材料将作为审批管理机关考核组展单位业绩和审批下年度展览计划的参考。

  问:对于已经外经贸部预批的2001年出国展览会计划,组展单位如何办理批件?

  答:新办法自2001年2月1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后尚未获得外经贸部终审批复的出国展览计划,均须按新办法办理批件。组展单位在申请计划的批复或展览计划的备核批复时,

  须附上外经贸部的预批件复印件。对于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的展览计划,如果时间比较紧张,可以按新办法的要求向贸促会同时申请展览计划的批复件和参展人员复核的批复件,贸促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一次性核发两个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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