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提出了关于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其中,三项难点工作需要进一步突破。
难点之一:“健全行业统计制度”
《意见》对“健全行业统计制度”工作的部署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展览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构建以展览数量、展出面积及展览业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以展馆、办展机构和展览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调查渠道,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建立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
显然上述工作是对全国展览业而言。但现实情况是,此前国家统计局一直没有把对展览业的专项统计纳入《统计法》所认定的统计种类之中。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自2012年始,通过直接向各展览城市会展办、会展协会索取数据,再配以展馆数据收集、网上数据补充等方式,形成《年度全国展览业数据统计报告》,并连续四年发布。该《报告》有较高数量比率的《展览项目清单》做支撑,故可信度应属最高。
难点之二:“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这三项工作都属于“优化市场环境”的内容
对于“完善行业诚信体系”的工作,《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展览业信用体系,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提倡诚信办展、服务规范。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如果历数展览业界所存在“不诚信”的表现,恐怕主要集中在:境内大型展览会中一些展品所涉及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出境参展时有发生的被外国厂家诉讼侵权的问题;境内B2C类型展销会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境内个别展会组织单位乱打旗号、名不副实,甚至“骗展”逃匿,引发展商“闹展”的问题;以及展台设计方案图纸被抄袭问题等。此次结合对《意见》的学习与贯彻,认真研究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并使其起到预防性作用,恐还需再做细致的专题研究。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已加快修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但此前的《办法》主要还是把“展会知识产权”等同于“展品”知识产权,并注意假体保护。现在《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扩大展览会知识产权基础资源共享范围,建立信息平台,服务展览企业”。这就使得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内容更加完整,针对性更加明确了。
关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这在一般性的展销会上,存在问题相对更多一些。当现在举办展销会不用审批以后,问题也会相对增多。按照规定,真正有执法权限的还只限于工商行政部门。不过今后也应加大对展会组织者的追责力度;要像展览会安全问题一样,强调“谁主办,谁负责”。
难点之三:实现“品牌化”
“品牌化”是列入《意见》指导思想中的“四化”之一。其后文件在“优化展览业布局”项下,又提出:“按照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科学规划行业区域布局,推动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展览城市和展览场馆。定期发布引导支持展览会目录,科学确立重点展会定位,鼓励产业特色鲜明、区域特点显著的重点展会发展,培育一批品牌展会”。
关于“培育一批品牌展会”的重要意义自不必说。但问题是,什么才是“中国品牌展会”和如何认定“中国品牌展会”呢?对此,似乎有三种思路。
一是,完全凭市场来认定,靠口碑来传播。譬如,广交会就被誉为“中国第一展”。这就是靠五十多年、一百多届的历史造就出来的;自然属于世界公认的“中国品牌展会”项目。
二是,以国外组织的认证为依据,而视其为“中国品牌展会”。
三是,创建中国自主的展会品牌标准和品牌认证程序。但下一步问题又有会包括:谁能代表国家授予“中国品牌展会”这样的荣誉?“中国品牌展会”的标准怎么制定?认证涉及的费用如何解决?如何保证认证的公正性、科学性、可监督性?如何吸引展会项目参加和接受评定认证?特别是在当前国家严控“评比达标”,全国展览业协会迟迟未能成立,既有各种“授牌”存在颇多非议的时候,实施《意见》所提出的“品牌化”工作,首先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可行的办法。(陈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