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有关展会承办单位和参展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性展会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月17日前反馈。
联系人:浙江省商务厅综合处 张康杰
联系方式:87051754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支持浙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强对国际性展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性展会是指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进行跨境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展览会。
一、管理原则
1、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管理规范、注重绩效。
2、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市场化导向。
3、实行分类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
二、展会的分类
4、国际性展会分为货物贸易展会和服务贸易展会。
5、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的商品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自办类展会是指由我省独立在境外举办的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开拓新兴市场、与浙江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展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新兴市场的展会,有2年以上的历史,浙江企业参展面积在270平方米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浙江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商务部布置下达的政策性展会。其中境内重点展以全国性的政策性展会且省商务厅发文团体组展为准。
一般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外,列入全省年度展会目录的国际性货物贸易展会。
6、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服务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展区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参展企业数10家以上(含10家)的服务贸易展会。
其余服务贸易展会列为一般类展会。
7、每年四季度,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方向和本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省级政策予以支持的展会计划。
三、展会的支持标准
8、自办类货物贸易展会的展位费给予70-100%资助;对经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产生的公共布展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资助,原则上单次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展位数超过200个的,可适当提高)。
9、重点类货物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70%的资助,单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一展会资助金额一致。
10、一般类货物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50%以下(含50%)的资助,单个展位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1、重点类服务贸易展会对经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产生的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给予100%资助,对参展企业的会议注册费(报名费、参会费)给予100%资助;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无展位费的资助人员费)给予不高于70%资助(人员费每家企业最多资助两人,按有关规定资助),单个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会单个企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12、一般类服务贸易展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50%的资助。
四、展会的资助方式
13、国际性展会的承办单位应是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入围的展会定点服务单位,其中自办展以及未有限制条件的政策性重点展应通过评审从定点服务单位中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14、自办展和重点展由具体展会承办单位按照团体项目统一申请,并根据展会预算实行预拨清算办法。
15、一般展由展会承办单位或具体参展企业向市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各市县在全省商务专项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展会的绩效评估
16、开展专项审计制度。展会结束后,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经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清算拨付相应经费。
17、做好展会执行情况评价工作。展会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展会执行情况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省商务厅每年选择部分展会,对展会执行情况和展会承办单位有关工作进行专项或第三方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18、加强对国际性展会的监测和分析。省商务厅要利用展会调查监测系统对展会执行情况、企业参展意愿和效果进行动态跟踪,展会结束后15日内,展会承办单位必须通过展会调查监测系统,将展会执行情况、参展数据、参展总结和企业调查问卷等上报省商务厅,并作为绩效评估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内容。
19、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省商务厅对展会承办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暂停承办资格(原则上一年)或取消承办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切块资金的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操作或兑现情况较差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切块资金规模。
六、附则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