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为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会展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使农业会展工作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农业部展览工作管理办法》(农市发﹝2010﹞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18日
《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工作,强化农产品产销衔接,提高流通效率,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会展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展会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引导农业展会科学发展,发挥其促进农产品流通、贸易和技术交流作用,带动产业,优化产业链,辐射农户,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促进农民增收。
(二)推进农业展会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遵循市场规律、市场化运作,减少行政办展,扩展市场办展空间;必须尊重企业参展的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命令企业参加农业展会。加快推进办展机构、办展队伍、运作方式、展场设计布局和展会服务的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以品牌价值为核心、以产品质量为支撑、以展示交易为手段的新型展会品牌;加强对展会的评估评价,优胜劣汰。
(三)培育农业展会品牌。集中资源着力打造高端农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打造和保护农业展会品牌,保证展品质量,突出企业和产品,强化交流和交易,加强推介和促销,提高采购商和专业观众参与度。
(四)严格展会管理,注重展会实效。从严控制展会数量,规范农业部展会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展会名称使用,严格管理展会经费使用,明确展会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同志出席展会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杜绝形式主义,防止铺张浪费。
第三条 农业部展会主要包括农业部主办的展会、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举办的展会、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举办的展会等四类。农业部展会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原则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农业部主办的展会管理。
(一)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农交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主办、有关部委协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农业展会,是展示国家农业农村经济成就、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交流、促进国际国内农产品贸易的重要平台。
(二)农交会每年举办一届,部内机关司局拟举办的展会活动均纳入农交会。国家经济发展重要年份在北京举办,其他年份在京外举办。申办下一届农交会的省份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三)市场信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申办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建议,报请部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农业部支持的展会管理。
(一)农业部支持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国际国内影响力大、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的展会。
(二)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原则上每年一个省份至多一个。根据国际国内影响力、产业特色、市场化水平、展会分类认定结果等因素遴选,同类展会不重复支持。
(三)申请下一年度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应于当年9月15日前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信息司会同相关司局提出意见、拟定计划,报请部常务会议审定。
(四)国务院相关部门主办、邀请我部支持的展会按惯例予以支持。对其他单位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由部常务会议审定。
(五)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名单通过农业部网站和《农民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六)农业部支持的展会应及时报送展会筹备方案、招展文件、办展通知及展会总结。
(七)主办单位提出请农业部支持的属于工作导向性的展会,可由市场信息司协调机关司局,报主管展会工作部领导审定后,以机关司局的名义支持。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展会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专心履行职责,精心服务农业农村经济中心工作,一般不要举办展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主办、支持举办的各类农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会、展示会等活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管理。
(二)事业单位只能举办与本单位职责有密切关系的展会,凡能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同专业展会不得单独举办。凡能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展会应交由社团举办,凡能使用社会资本举办的展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三)事业单位拟于下一年度举办的展会,应于当年8月15日前报送至业务归口司局。业务归口司局对必要性、办展能力、资金使用、重复办展等相关事项审核后于9月15日前向市场信息司提出建议。市场信息司会同相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部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四)事业单位连续举办2届以上、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参展企业来自全国范围的展会,经审批后,可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农业部”等字样。冠以“国际”字样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五)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团按照事业单位举办展会相关要求执行。
(六)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对所属各所及社团举办展会参照本办法负责管理。
第七条 社团举办的展会管理。
(一)支持社团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原则举办农业专业展会,活跃农业会展经济。
(二)社团举办展会,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备案。展会举办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举办与本单位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展会。
(四)社团举办展会冠名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组织参加境外的展会管理。
(一)鼓励以国际知名展会为平台,展示推介我国优质农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二)事业单位拟于下一年度组团参加的境外展会须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至业务归口司局。业务归口司局于8月15日报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国际合作司提出意见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场信息司审核汇总,形成我部整体展会计划,报请部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三)社团组团参加的境外展会,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备案。组织参展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的指导、监督。
(四)事业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会,应按照农业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报批。
(五)境外同一展会只能由一个单位组团参展。
第九条 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展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农业展会由部领导出席。农业部支持的展会一般委派司局级干部代表出席,个别重大主题展会可由部领导出席,事业单位和社团举办的展会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国际展会按国际惯例办理。
第十条 农业部对农交会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农业部支持举办的展会一般不安排资金。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办展的要严格监管。社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用财政资金办展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报展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展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及展会审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
(二)新办展会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及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
(三)以往办展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委托办展须提供被委托单位资信情况及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倡导举办高水平展会,鼓励培育农业展会品牌。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农业展会分类认定,定期发布农业展会分类认定结果及农业会展经济发展年度报告,认定结果作为参展企业参考和农业部展会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举办的展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并征得部主管司局同意。
第十四条 除农交会外,其他展会不得以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以及机关司局名义印发招展、组展通知。
第十五条 农业部批准举办的各类展会,承办单位均应在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举办展会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展会主办单位对所办展会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确保展会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举办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的展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命令企业参展;不得举办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展会。
第十八条 简化开幕式,设计布展简约、明快、实用,不摆放鲜花,不得宴请,不得借举办展会发放纪念品、土特产等礼品。
第十九条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要求举办展会或组织参加境外展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将责令改正、暂停办展、取消办展、通报批评、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市场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农业部展会活动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