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记者陈会君、通讯员王其涛)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结合湖北实际,及时制定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公务为名变相旅游,严控公务接待范围,改革公务用车制度等。
关键词【经费管理】
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关键词【公务差旅】
严禁公务为名变相旅游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因公临时出国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关键词【公务接待】
无公函不予接待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关键词【公务用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实施办法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关键词【会议活动】
节会庆典费用不准摊派
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关键词【责任追究】
浪费情节严重可究刑责
实施办法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受到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原标题: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