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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禁止强制参展 不得摊派服务费用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3-10-29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西安日报讯 昨日,《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在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禁止强制参展及……

  西安日报讯 昨日,《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在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禁止强制参展及乱收费
  为了加强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作好服务保障,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会展活动期间,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数量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会展业管理机构商定;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设施和会展场所周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公共场所划定一定数量的广告位,用于举办单位申请设置广告,同时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会展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会展规模与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增加公交运营车辆,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时,工商、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及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
  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扶持培育力度;并且对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品牌会展活动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会展活动,予以重点扶持。同时为了加强政府对会展业的引导,还增加了会展管理机构每年发布会展业年度报告,编制会展活动指导目录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品牌展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会展企业首次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新增年度会展计划申报制度
  为了促进会展业服务和规范管理、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审查,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实行年度会展计划申报制度。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会展业管理机构提交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展会计划,会展业管理机构依据所报计划开展会展项目推介、宣传、协调和信息咨询等工作。参展单位应当配合举办单位进行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举办单位不得允许参展单位以相关知识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展销和宣传。
  草案修改稿新增第四十条规定,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展示、展销伪劣、不符合节能标准、未取得强制性安全认证证书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增设相应惩罚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修增条款规定,举办单位随意变更展会名称、地点、时间和主题内容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举办单位未与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举办单位未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会展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十条规定,参展单位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会展业管理机构应当先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原标题:禁止强制参展 不得摊派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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