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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旅游节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1-09-21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各市(州)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旅游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1]17号)和国家旅游局……

各市(州)旅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旅游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11]17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节会活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1]8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举办各类旅游节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等)的统筹安排,   确保规范有序,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抓起,用制度把关,特制定《四川省旅游局旅游节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旅游局旅游节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旅游局旅游节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节会活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局举办各类旅游节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等)的统筹安排,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抓起,用制度把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节事活动是指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为目的,借助民俗风情、地方特色、历史文化、自然生态、休闲度假等,旨在提升旅游形象,营销旅游产品,研讨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而开展的节事活动,表现为旅游节、旅游庆典、旅游研讨会、旅游论坛和旅游赛事活动等形式。   第三条 举办旅游节事活动应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安全有序的原则,确保活动有主题、有特点、有实效。   第四条 我局举办旅游节事活动的形式分为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冠名举办三类。   自主举办是指由我局自主举办并组织实施的旅游节事活动;   联合举办是指由我局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省内相关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共同主办或承办,牵头或参与组织实施的旅游节事活动;   冠名举办是指我省相关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邀请我局冠名主办,并由我局参与指导实施的旅游节事活动。   我局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冠名举办的各类旅游节事活动应当在年初提交省旅游局党组会审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以四川省旅游局名义举办的各类旅游节事活动。   (二)我局局级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旅游节事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二章  控制指标   

  第六条 我局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冠名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上每年总数不超过30个。   超出控制指标数需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应由承办处室(单位)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省旅游局原则上按照每年与21个市、州政府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1次旅游节事活动的年度控制指标数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省旅游局各处室(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年度拟以省旅游局名义自主举办、联合举办和冠名举办的《部门旅游节事活动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按照我局旅游节事活动年度控制指标数进行梳理,提出拟以省旅游局名义举办的《四川省旅游节事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局党组会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并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拟对已确定的《省旅游局旅游节事活动年度计划》提出调整或临时增加年度计划外需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应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定后按程序报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的旅游节事活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密组织,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旅游节事活动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旅游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旅游局申报下年度拟邀请省旅游局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的市、州旅游节事活动年度计划建议(含需请省旅游局派员出席的旅游节事活动)。   (二)市(州)政府请求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旅游节事活动,应商省旅游局同意后以市(州)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根据批文向省旅游局出具公函。   (三)省直相关部门请求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旅游节事活动,应商省旅游局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省旅游局出具公函。   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受邀与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联合举办或冠名举办旅游节事活动,其费用及具体组织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邀请方应向省旅游局提供节事活动工作方案、与项目承办(协办)单位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经费来源说明、以往类似旅游节事活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简介、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和未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和未举办营业性演出承诺书等。   第十三条 旅游节事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或以各种方式乱收费和拉赞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不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变相“挂靠”或批准分项活动而谋取违法利益。任何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涉及旅游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旅游局研究旅游节事活动时要按照省纪委的要求从严把关,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控制规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各市州旅游节事活动应在政府的领导下,以政府名义旅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当地旅游资源、文化传统、民风民俗组织开展旅游节事活动。   (二)旅游节事活动应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点、市场需要进行精心策划,在确保宣传质量、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按规定统一招标并具体实施。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邀请境内外旅行商、旅游达人及相关媒体参加旅游节会活动。   (四)旅游节事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应向省旅游局报送总结报告(包含图片和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旅游节事活动的组织开展应遵循以下安全原则。   (一)凡未制定安全方案和预案的旅游节事活动或方案和预案正在论证中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二)旅游节事活动项目的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各行其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抓好落实。保证各类旅游节事活动安全、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无视事故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旅游节事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安全值班,落实领导值班制度,按照职责指导、组织各项旅游节事活动。

第五章  领导参加活动  

  第十六条 省旅游局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代表省旅游局参加各项旅游开业典礼、论坛、研讨、挂授牌仪式等旅游节事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参与活动任职、贺电、贺信、题词、剪彩等。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领导出席旅游节事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省旅游局主要领导原则上出席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秘书长或国家旅游局司级以上领导出席的旅游节事活动,以及省内外重大旅游节事活动并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同意;副局级领导出席与分管工作或联系片区相对口的省内外旅游节事活动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旅游节事活动,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和一名处级干部参加。   第十九条 省旅游局各处室(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办公室书面提交下个月拟邀请局领导出席活动的建议方案,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审批后实施,由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完成后续跟进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报批。   第二十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及省内各市(州)政府主办旅游节事活动邀请省旅游局参加的,由省旅游局办公室协调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审批后派人参加。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随行并做好各项文案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旅游局、县(市、区)政府主办旅游节事活动邀请我局参加的,由办公室协调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后派人参加(原则上协调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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