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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1-08-10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政府令 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

政府令 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其他商务会展。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会展活动实行市场规则、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会展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核、报送会展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五)进行会展备案,统计和公布会展行业信息;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商品展销会登记和依法进行会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公安、知识产权、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展协调管理。   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在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信息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会展行业协会开展各种会展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章 会展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制度。每年一月和六月,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将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举办的会展的计划书报送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举办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报市商务部门,举办地在县辖区范围内的,报县商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办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对会展计划中同类题材会展的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由商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条 会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依法向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类题材商品展销会的申办时间相隔不足一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告知有关申请人。   第十一条 会展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五日前将会展有关情况报举办地的市或县商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及时知会工商、公安、建设、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部门,并将会展的有关信息在其公务网站上公布。   办理会展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单位资格证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会展的,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等书面合同;   (二)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收费标准、银行临时账号、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有关部门核发的会展许可文件或备案证明; (四)对参展方的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已办理许可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或地点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参展方。会展已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依法变更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备案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会展需要变更有关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参展方。   第十三条 会展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举办单位负责会展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方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   (二)参展人员登记表、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属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应当提交相应证件。   (三)展品登记表、展品合法来源依据。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期间对参展方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参展方有违法行为的,应该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会展场馆方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会展活动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会展展台搭建委托方应当与展台搭建单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台安全的监督和检查。第1页第2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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