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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力挺展会消费维权 展会举办方先行赔付难落地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4-03-20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北京商报记者 韩金萍 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侵权后,即使展销会已经结束,仍可向展会举办方……

  北京商报记者 韩金萍
  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侵权后,即使展销会已经结束,仍可向展会举办方要求进行赔付。新消法的实施在给参展观众提供权益保障的同时,也为展会承办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业内在认可新消法对于展销会维权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为其落实提出了担忧。
  展会维权恐难落实
  新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事实上,目前一些消费类的展会“展虫”泛滥。这群人往往没有正式公司的资历,却打着公司直销、低价处理、特价清仓等牌子在展会中销售商品,并且销售的产品多是“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利用展销会不用开发票的特点来逃税,且游走于各类展销会,卖完就走,不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鱼龙混杂的消费类展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消法的实施对于整顿消费类展会是一个利好消息,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针对法规的落实,业内人士也提出了担忧。中国会展门户创始人黄勇表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办方在招商环节有义务对参展方及其产品做相应的资质审查,并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来自主办方的审核监管,法规实行的取证也存在问题。由于缺少细节,新消法在执行上存在标准和程序的问题,维权难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黄勇表示,如果没有工商部门的强势推进,没有相关细则的进一步出台,最终这条法规将“沦为一纸空文”。
  买方市场细则空缺
  一位从事会展业多年的人士表示,如果这条法规实施的话,目前市场上60%的展销会恐将“受到巨大冲击”。这也暗示了目前消费类展会的恶劣市场环境。
  新消法规定的由举办方先行赔付给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这在目前的一些展会合同条款中就有类似规定。通过设置保证金,一旦参展商在展会出现违规操作,承办方可以扣留保证金,并用以客户赔偿。某展会的承办方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他们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参展商除了交展位费外,还需交纳一部分保证金。但在实际招展过程中,这个条款形同虚设,并不会要求参展商交纳。因为目前摆在承办方面前最大的问题是招商难,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作为承办方,为了回收办展成本,最大限度地进行招商,因而招商的门槛很低,有的甚至没有门槛。这也是目前展会依靠展会主办方进行监管的难度。实际上加大了承办方对展会的监管漏洞。
  另一方面,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炎指出,消费者在向主办方进行求偿时,需出具相关凭证如发票、保修单之类,来证明该产品是在该展会上购买的。但实际上,展销会上展商并不会开出发票,消费者也没有索取消费凭证的意识。因此,这个求偿过程中的举证会存在一定困难。
  可参考“商场模式”
  面对主办方的监管失效,黄勇提出,对于在展销会上进行的交易,主办方可以采取“商场模式”。主办方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收银台,展会中的所有交易都需要通过这个收银平台进行支付,同时收银台出具发票,这样消费者可以通过发票追溯到相关企业进行赔付,在展会结束后,也有凭证向主办方求偿。同时,相关细则的出台和完善也是业内所期待的。
  另一方面,在3月15日同时实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内人士指出,这事实上从法律上允许了知假买假。而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也将吸引职业打假人进行展会打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从打假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展会中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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