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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基金监管应该统一立法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2-09-19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由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私募排排网联合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定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深圳举行。图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

  由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私募排排网联合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定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深圳举行。图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发表主题演讲。(来源:新浪财经 任立殿摄)

  由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和私募排排网联合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高峰论坛定于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深圳举行,本届峰会的主题是“云私募时代:机遇与挑战”。图为原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微博)发表主题演讲。

  王连洲: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深圳私募基金协会的盛情邀请,让我有幸现场祝贺第六届中国私募基金论坛年会隆重召开、与新老朋友晤面的机会。知道本次论坛分专题已开过两天会议,参会的人如此之多,议题安排如此之丰富,说明深圳私募基金论坛不愧是业内规模最大、准备最充分、层次最高、影响力最大的行业龙头盛会。在此对论坛的组织者深表敬意,并祝该论坛办得越来越成功。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这样,诚信理财。主要是在当前的社会,诚信缺失的社会大背景下提出这个主题,干任何事情都要讲诚信。创新理财,各位理财的机构、私募基金、信托公司、银行、保险等等,都应该以创新的姿态,不能固守传统,要开拓新的领域。技能理财,光是老实人不行,还要有技能。守法理财,做什么事都要守法,不要触及法律,各个理财机构或者私募基金都应该有优异的业绩。这是今天我想表达的意思,但是我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说说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感受,二是讲一讲证券基金法修改纳入了私募基金的规范,等于领导层、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我想说明这两个大的部分。

  一、我国私募基金正在艰难成长壮大,作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最紧密的连接器,已经显示其在我国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回顾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在中国具有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从本世纪初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它分别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和方式,向特定的具有不同风险嗜好的高净值群体进行资金的募集,并根据其对市场投资潜力挖掘的慧眼与把握,运用各具特色的投资体制与机制、投资风格、投资策略、投资产品,进行证券交易投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

  回首10余年来私募基金的展业过程,何尝不是经过了一边经营一边揪着心,一边盼望纳入法律规范,一边又怕过度约束这种未免矛盾的心路历程,艰难曲折地潜行发展至今天。依其目前宏观金融放松垄断管制的发展趋势,以及私募基金当前的发展状况,是否可以这样断言,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征途上的坚冰已经或者正在打破,赢得了社会的一定认可,并达到了一定的发展规模。根据私募排排网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61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1789只私募证券基金产品,总规模达到了1600多亿。这与前些年很长时间都徘徊在一二百亿元相比,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说,私募基金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公募基金等一样,将成为支撑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特别是高端理财市场不可忽视的一只重要力量。

  私募基金之所以在几年的熊市中尚有发展,并预测将来的广阔发展前景,主要有这样几点理由:

  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出现了几千万、上亿、数十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的暴富群体,有了发展私募基金的雄厚基础。富裕群体有充裕的资金实力及其增值保值的迫切欲望,这对于包括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特别是私募基金等诸多具有理财功能的机构,提出了多种类多方面的理财需求,蕴含了深厚而又庞大的资金潜力资源。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猜测探究暴富群体在短期内暴富的环境、条件及其渠道和办法。但其用项可惜,据说8000亿元境外转移,没有用在国内,另外挥霍惊人。

  前几天传媒披露的一个山西煤老板,在三亚花费7千万元为女儿办婚礼,宛如一场全国性的春节联欢会,也着实给了我们无限遐想的空间和余地:这多钱,究竟伴随着多少煤矿工人鲜活的生命,多少背后的权钱交易,多少公共资源的消失。这叫正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时还没有彻底摆脱贫困、无钱上学治病养老的同胞来说,又怎么想?怎么看?怎么说呢?我曾在微博上发了一个帖子:群众并不仇富,只恨权钱交易自肥,敲诈勒索和为富不仁。给社会发展与人类进步做出巨大贡献而又遵纪守法的人,即是富可敌国,人们也会欣然受之。记得邓小平同志似乎说过这样一句话,意思是改革开放如果导致了中国人民的两级分化,那就活见鬼了。不过话说回来,这些富裕群体的钱财,只要没有外移,终归是要运用的,用在各个方面,包括重要的经济建设上,也正好是我们私募基金理财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

  二是我国股权基金发展快,主要因为我国逐渐从传统的经济模式中走出来,各类型的股权基金是和新兴产业连在一起的,并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十分旺盛,尤其是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对各种各样的股权投资基金需求很大,这也给我们PE管理人一个很大的涌入之地。

  三是私募股权基金有效融合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了实业资本与智力资本,专注于培育具有高成长潜力和高新技术内核的优质企业,符合国家未来产业调整优化的战略导向,是高端财富管理的新工具和社会流动资本再分配的新方式。有发展的客观需求和基础。

  四是信贷紧缩,实体经济要发展,特别是房地产,需要信托资金支持,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的弥补介入,某些中小创新企业IPO也吸引了大量私募股权基金蜂拥而入。当然,我们的信托资金、私募基金如果过分的介入了房地产信托基金,那和我们整个金融信贷的紧缩方向并不一致。

  五是私募基金的专业经营坚持不渝的顽强拼搏,这些经营团队包括在座的PE经营团队,坚持不渝的顽强拼搏,有不怕失败,爬起来再干的精神,正是由于大家的坚持、探索直到今天。

  六是聚集了一批来自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保险等机构、经过或长或短的资本实战运作而积累了一定技能和经验的专业熟手,尤其是经营PE的,大家在资本市场的运作都有很长的时间,少则5、6年,多则十几年,有的将近20年,创造了比较好的业绩。他们要实现自身价值,从平均的业绩来看,私募基金还是比公募基金要好些,赢得了一些高净值人群的认可,因此私募基金就是在去年熊市双亏,又是公募基金跑亏了大盘,而我们的私募基金毕竟亏了十七点多,五十步笑百步,必须把心态摆正一些。

  七是监管夹缝中留下了一定的生存余地,对于私募基金谁来监管呢?没有。证监会不愿意监管,银监会也不愿意监管,其他的也不愿意监管,因为它的难度高、情况复杂,所以说在当时制定证券基金法的时候,原来叫投资基金法,其中有一章就是对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就是私募基金,因为对于私募基金。遇有小问题银监会不管,证监会不管,发改委也不管。当然管起来就是厉害的。

  二、私募基金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刚才靳海涛会长已经讲的非常到位、透彻,我想那些问题要逐步的解决,我想我们私募基金将会有很大的发展,因此我这儿重点想讲另外一个部分,就是大家期待的如何使我们的私募基金有更好的发展条件和环境。新的基金法基金出台,由恢复了当年在修改基金法时的一章,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关于新的基金法修改的进度怎么样?是不是今年有出台的可能?大家非常关心,据最近银监会的同志参与了对这个修改稿的讨论意见,因为国务院法制办把这个稿子又发回到银监会征求意见,证监会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把这个稿子送到国务院法制办,因为这个东西牵扯到方方面面,保险、银行、信托等各个方面,必须经过各个有关部门的会签认可,才能重新报到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现在经过了多方面的征求意见,银监会的角度提出了什么问题呢?对于私募基金,不是没有法律管理,我刚才说了,我们十几年来有点胆战心惊,又想赶快见阳光吧,从地下走到地上,希望纳入到法律的规范,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受法律保护,但是又怕受到了过度的约束,现在多自由?现在也不受60%仓位的限制,有一定的自由度。我想各个国家对对冲基金这方面还是看到了,如果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依然有加强监管的趋势。

  美国原有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有,《1933年证券法》约束基金的发行与销售,《1934年证券交易法》约束证券经纪商;《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注册于监管制度;《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了投资管理人的注册和监管制度。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又于2010年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的第四部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严格了注册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客户账户托管制度等,补充完善了前述四大法律欠缺之处。

  2011年欧洲议会正式批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首次置于一套泛欧监管体系之下。此后,凡是要在欧盟金融市场上运营的对冲基金必须先向监管机构注册,接受监管。此外,新立法还提高了对冲基金运营的透明度,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该立法同时适用于私募基金等另类投资工具。

  2011年1月,我国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称253号文),要求试点地区规模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运作规范和信息披露管理;6月份天津又推出了地方版本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规定;2011年11月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以下称2864号文),股权投资企业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其“强制性”备案要求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了强烈的震动。从整个监管趋势来讲,并不是淡化,而是加强。

  2864号文就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管理、资本募集、投资者人数限制、资产托管、信息披露都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通过备案和行业自律实施管理。我想我们的私募基金协会也会发挥这样的功能,有这种责任。

  2864号文虽然为发改委单独发文,但其内容包括了之前其与相关部门讨论所达成的监管原则共识。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普通公众免受欺诈和蒙受损失的监管核心理念,基本符合国际监管原则。现在想起来我们发了那么多文件,搞了那么多法律,依然事件众多,前几年江苏省一个支行的行长卷逃了3个亿,行长跑了,人民投资让你管理是看着行长来的,觉得你值得信任、可靠。当然还有一些私募基金的老板卷逃跑路也不少见,金融监管还有很多缺失之处,难关中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发文,我想他们也焦急,他们下属行业出现了那么多问题,有歉疚,有责任感。

  但是仅凭一个政府部门的发文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第一、无法全面覆盖私募基金,仅限于股权投资基金;第二、效力不足,难以约束规模日渐庞大的私募基金;第三、改变不了政出多头,基金无所适从的局面。因此人大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就成为了人们期盼的法理尽快出现。现在从几个版本的草稿中可以看出,该《证券投资基金法》拟包容规范所有的基金类别:公募和私募,股权和证券,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基金等,还是比较全面。

  但有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争议相当大,预计这个基金法的修改近期还难以推出,为什么呢?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商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相关领域的法律,如在商业主体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在专业金融领域,有保险法、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已经在上述法律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等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市场参与者依据相关规范体系也建立了一定的交易模式。

  在这个大环境背景下,如果想打造“统一的基金法”,需要极为全面审慎的态度和高超的立法技巧。想当年基金法之所以没搞下去,其中之一的主要原因在立法技巧上很难调和,要写太细了,公募觉得重复交叉,如果不这样有缺失,的确在立法技巧有一定的难度。兼顾与已有相关法律内容的协调性,例如修订后的法律名称如果继续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实质上就改变了《证券法》中证券的原有定义,可能导致混乱,应当对新的证券概念进行定义,这个工作已经做了,吴晓灵提出,交易的证券是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也是股份,股份也可以转让,既使是现在没有到二级市场上,也可以转让,为什么不可以叫证券?所以现在很多人还是同意这种观念,包括股权融资,股权也叫证券,如果这个大家都同意了,我们新的基金法名字也可以不改。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稿中并没有做出证券的定义,而《证券法》是否相应修改也未明确。内容的完善性方面,美国2010年《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长达2300多页,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稿涵盖如此多的内容,却仅有100多条,显然条款还比较粗略。外国的法律条款多的很,人家的预算都是一大本那么厚,温家宝总理提出最近国家的预算要细到科目。现在在立法当中,可能还有很多争议,但是我个人的看法,我还是同意综合立法。因为时间关系,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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