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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孟著 来源: 中国城市报 发表时间:2017-07-11 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随着中国式“四二一”家庭和老人“空巢化”现象日渐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正在遭遇严峻挑战。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下称“以房养老”)试点。2014年6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以房养老”试点。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试点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为何出现“以房养老”困局?
我国“以房养老”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通过自有存量房产转化为养老资源,丰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积极应对即将到来的养老危机。遗憾的是,首批“以房养老”试点成果并不尽如人意。有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止,“以房养老”参与者仅有47人38户。其中北京18人12户,上海13人11户,广州14人11户,武汉2人1户。
目前我国“以房养老”制度框架是,拥有房产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老人养老年金直至身故。当老人身故后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覆盖支付的养老年金时,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处置所得超出支付的养老年金时,则超出部分返还给老人的亲属等合法继承人(我国尚未实行分享制“以房养老”制度)。
令人困惑的是,这种被西方发达国家奉为改变老年人生活观念、让老年人享受高质量生活的“以房养老”制度,为何在我国却出现上述窘境?
站在“以房养老”机制原理的角度分析,该框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内在机制设计缺陷是:参与双方权益保护不对等、风险分担不平衡,有悖于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具体来说,此制度对消费者(参与“以房养老”的老人)保护有余,而对生产者(参与“以房养老”的保险机构)保护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除非保险机构不予参与,否则就必然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在风险溢价上“大做文章”,以至于现实中明明500万的房产却只被评估出300万,面对此情此景,消费者自然无暇以问,应者寥寥。
如何破解“以房养老”困局?
众所周知,“以房养老”存在两大风险,一个是年金支付风险,另一个是房产价值波动风险。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观点,“风险”是指能够用概率表述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则是指不能够用概率表述的不确定性。前者一般称之为可衡量的不确定性,后者一般称之为不可衡量的不确定性。显然,年金支付风险属于可衡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而房产价值波动风险则属于不可衡量的不确定性风险。
因此,破解我国“以房养老”困局的一个突破口,就是建立“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让保险机构承担起“可衡量的”年金支付风险,让政府承担起“不可衡量的”房产价值波动风险。
其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房产价值估值模型设计。在充分考虑“可衡量”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产价值估值模型,用于确认和计量未来某一时点的房产变现价值,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房产理论变现值”。
二是养老年金厘定。依据老人平均剩余寿命(也即60岁以上老人的平均剩余寿命)和“房产理论变现值”计算确定每月支付给老人的养老年金数额。理论上,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机构支付给老人至平均剩余寿命期时的养老年金总额一定等于当时的“房产理论变现值”。
三是养老年金支付风险管理。当老人的实际剩余寿命超出平均剩余寿命时,保险机构要承担所谓的“长寿风险”,也即实际支付的养老年金总额超出老人身故时的“房产理论变现值”的风险。当老人的实际剩余寿命没有超出平均剩余寿命时,保险机构享有由“短寿风险”所带来的“合理收益”(老人身故时的“房产理论变现值”高出实际支付的养老年金总额的部分),以用于对冲和分散养老年金(总体)支付风险。
四是房产价值波动风险管理。对于老人身故后的房产实际变现值与“房产理论变现值”的差额,当前者低于后者时,由政府财政资金或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兜底;当前者高于后者时,由政府或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享有。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承担房产价值波动风险,无疑是确保保险机构未来预期“房产理论变现值”等价于到期实际变现“房产理论变现值”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看得见的手”在其中的定位实际上扮演了再保险的角色。
需要指出的是,总体上看,当未来房价走势平稳且可预期时,房产实际变现值与“房产理论变现值”的差额在动态上应该逐渐收敛于一定的区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政府的财政支付压力是极其有限的,财政支付风险也是完全可控的。
“保险+政府”带来三大利好
在实践中,“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对于破解“以房养老”困局可望产生如下预期效应:一是回归保险本位。在“保险+政府”双主体风险分摊机制下,保险机构只承担“可衡量的”年金支付风险,“不可衡量的”房产价值波动风险则由政府来承担。由此,“房产理论变现值”变得可预期,风险溢价的基础不复存在,保险机构没有任何动力和积极性在房产估值和年金厘定上“做文章”,被扭曲的行为得以矫正从而让保险真正回归保险本位。
二是精确厘定年金费率。保险定价是依据大数法则作出的,也即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的结果。据此,只有当“以房养老”市场足够大时,保险机构才能较为精确地厘定出相应的年金费率。
三是消除“信息不对称”风险。“以房养老”方案,是投保人与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订立的,按照阿克洛夫的“逆向选择”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投保人拥有对自己身体状况和预期寿命的私人信息,这就势必对预期自己寿命长的人群带来积极参与的激励,而对预期寿命短的人群的激励则正好相反。因此,只有当“以房养老”市场足够大时,保险机构才会自我进化出“信息不对称”风险对抗机制。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委参议政委员;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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