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演出公司和剧场使用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邓丽君的兄长以侵犯邓丽君的人格权为由,起诉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公司和北京展览馆剧场,并索赔26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邓丽君的兄长、原告邓先生现住台湾,今天没有到庭。他的代理人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2月13日19时30分在北京展览馆剧场共同举办“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该演唱会商业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是对邓丽君小姐姓名权的侵权,该演唱会在演出的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众多位置商业使用邓丽君肖像是对邓丽君小姐肖像权的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某网站上挂出的演出广告截图证据,上面使用了邓丽君的肖像。
被告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公司认可了原告所说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称,邓丽君生前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权利是无可质疑,但随着她的去世,其享有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随之消失。另一被告北京展览馆剧场称,其只提供了相应的场地,审核了演出公司的相关资质,不是侵权者。
截至记者发稿,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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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自然人的权利随其死亡而消灭。一个名人去世后,其肖像权自然随之消灭。但是其肖像仍在一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肖像受到不法侵害时,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姓名权虽然不能继承,并不代表就丧失对死者姓名权的保护。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